内蒙古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2025-02-12
176

内蒙古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内蒙古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性质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

本单位系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 1/3)、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于投入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由本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享有办学收益,本单位终止办学后也不得分配剩余财产。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本单位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呼和浩特市教育厅(局)、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局)

第六条 本单位依法登记的办学地址是: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 盟(市) 新城旗县(市、区)呼哈公路零公里处原边防指挥学校)。本单位办学地址变更前,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七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办学)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 刘凯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制定本单位章程,负责推选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了解本单位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依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三)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一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实缴出资):  100    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资产来源

出资时间

资产性质

刘凯

100万元

货币

自有

2008年

民间













第十二条 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本单位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本单位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变更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本单位理事会通过后应当就变更事项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业务(办学)范围:

(一)办学层次:   中等教育           

(二)办学内容: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

(三)办学规模:本单位共开设    14    教学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院、园)长负责制。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院、园)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改选或增补。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单位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及业务活动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出资)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校(院、园)长,确认由校(院、园)长提名聘任或解聘的副校(院、园)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

(八)设置内部机构,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审议办学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关联交易,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办法,债务(调整)方案;

(十二)本单位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八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1名理事召集和主持;否则,由出资比例最多的举办者负责召集和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紧急情况下需召集理事会的,可不受前述提前10 日通知的限制。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应当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校(院、园)长为: 贾玉梅     

校(院、园)长对理事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

(二)负责校园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拟订、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五)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组织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校(院、园)长和财务负责人;

(九)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其他教职工,实施奖惩;

第二十四条 校(院、园)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

(二)一般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无犯罪记录,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 3 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主管单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负责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校(院、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学年召开会议不得少于 1 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单位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单位与本单位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下列事项,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理事会、监事会换届的;

(二)变更理事、监事、法定代表人、校(院、园)长的;

(三)涉及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事项的;

(四)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的;

(六)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七)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八)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招生、展览的;

(九)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十)拟对外发布广告宣传的;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党建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 3 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本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本单位健康发展;

(三)支持本单位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支部委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部门,配备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主持本单位党组织的全面工作,参加本单位的理事会、校(院、园)长办公会,对办学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本单位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本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本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刘凯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在社会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任非法社会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社会组织的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出资)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教育)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单位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自身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本单位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监督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税务、会计主管单位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出资人)不得违规从本单位分配利润或取得办学收益,本单位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本单位办学。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本单位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本单位应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主管、会计、出纳、人事等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单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报批和发布

第四十二条 章程修正案应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接到核准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学校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或根据章程规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办学)的;

(三)无债权债务自行解散(本单位自己要求终止)的;

(四)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

(五)被业务主管单位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依据章程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行要求终止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行终止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院、园)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 5 人且为单数。清算组成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清算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清理学校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清算审计;

(二)制定清算方案及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人;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五)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六)清缴所欠税款;

(七)处理债权、债务;

(八)处理本单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九)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十)清算结束时提出清算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清算期间,本单位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清算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连同理事会决议一并报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

本单位终止,应及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缴审批机关;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单位理事会于  2024   3  1 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及捺印(人数较多可另附页,本章程及附页文本加盖单位骑缝章或捺印。未加盖单位骑缝章或捺印的,章程及附页无效):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本单位盖章:



2024年 4月 28日  



写下您的评论吧